融媒体产业技术联盟章程 章程,联盟,技术,产业融媒体技术产业联盟,一直致力于推动融媒体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聚合社会资本,助力企业成长;通过落实国家战略,聚合产业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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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产业技术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融媒体技术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移动新媒体和互动电视等媒体单位及新媒体产业研究机构、上游开发和下游应用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媒体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自愿组成,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受益为基础的组织平台。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新媒体技术创新需求为纽带,以协作关系为保障,有效整合产、学、研、用各方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对新媒体共性核心技术的研究及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标准、技术和专有技术,带动重大应用示范,实现从“跟随”到“引领”的转变,推动国内新媒体产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通过协同合作,降低风险和成本,促进联盟成员的共同进步,实现共赢共荣。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立在青岛掌沃传媒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发展我国新媒体产业技术和形成新媒体信息技术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为目标,整合产、学、研、用各方资源,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机制、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同时,联盟支撑中国自主新媒体技术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推动实现我国新媒体产业化水平跨越式发展,引领国际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方向。
  联盟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新媒体产业技术的相关问题,以新媒体数据处理为核心,开展技术合作,形成新媒体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统一的策略,共同寻求政策、法规、资金、舆论等方面的支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和行业的愿望与要求,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及充分发挥联盟成员资源和能力的原则,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建立新媒体公共技术平台,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4.推动联盟内部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5.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名誉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的组织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他联盟各单位一名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两届。
  2.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健康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及各项目组组长;
  (4)听取和审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项目工作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3.理事长职责
  (1)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召集并主持联盟会员大会;
  (3)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4.名誉理事长职责:
  (1)协助联盟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并参与联盟成员大会;
  (2)协助联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3)指导并监督联盟秘书处的工作;
  5.副理事长职责
  受理事长的委托,分别负责对应领域的工作,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6.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理事会的召开,须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应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1.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由行业内、外知名的教授、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组成。首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联盟发起单位联合推荐,各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2.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联盟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2)对新媒体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计划;
  (3)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新媒体项目有关的技术战略方针;
  (4)审查项目技术方案的建议和安排,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各课题执行情况;
  (5)可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3.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各联盟理事成员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选举和聘任。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主持联盟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在联盟理事单位主要工作人员中产生。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2.秘书处职责
  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加入、退出的审查。
  第四章 联盟成员
  本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新媒体相关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服务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联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联盟对联盟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联盟成员加入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拥护联盟协议,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2)在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机构和人才队伍,并致力于新媒体技术进步;
  (3)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联盟成员拥有如下权利:
  (1)参加联盟成员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2)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3)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
  (4)有选举、被选举权,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5)优先享有跟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6)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的权利;
  (7)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8)退出联盟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拥护、遵守本联盟协议,加大新媒体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2)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3)保守联盟相关的重要秘密;
  (4)根据各自企业的优势和特色,确立相关开放的合作基地或合作项目,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
  (5)开展联盟成员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共享,并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6)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2)秘书处审核成员资格后,报理事会批准;
  (3)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协议。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联盟相关规定;
  (2)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3)由于成员单位工作属性改变而不再具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
  (4)触犯国家刑法、参与经济犯罪等行为的,予以自动除名。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并附上以下材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的筹措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和活动经费;
  (2)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
  (3)企业赞助费;
  (4)机构委托项目费;
  (5)技术许可费;
  (6)利息;
  (7)其它服务收入所得。
  联盟经费前期以争取政府支持、成员会费为主,后期以政府支持和联盟成员投入和知识产权交易为主,企业赞助、机构委托等为辅。联盟成员投入主要包含政府项目配套费用和会费,用于政府项目配套费用投入比例遵照项目分工由成员单位协商确定,会费遵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用途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和公共办公。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
  联盟费用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按照会计准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联盟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公用办公费用用于秘书处日常运行及专职人员报酬、联盟期刊印刷、网站维护以及对外宣传等公共支出,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投入和企业赞助。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转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人员原则上不从联盟领取报酬,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项目研发费用于联盟项目研究。政府资助项目费来源于政府项目经费和联盟成员配套经费;机构委托项目费由委托单位提供;联盟自立项目费来源于技术许可费、企业赞助和利息。项目研发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秘书处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资助资金遵照科技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执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
  会费按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每年收缴一次,每年11月30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每年7月1日后加入的成员当年会费可做减半处理。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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